来源:网络  作者:瞿晓乔

有两层意思。一是表明了推论的方向和环节,即两个人在接触中可能产 生的方式与痕迹;二是在此基础上将论题引向本案具体的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李昌钰还故意卖了个关子,以疑问的主句提出疑点,颇有“盘马弯弓惜不发”的味 道。显而易见,这种提问为的是使自己后面所推断出来的结论更为有力,更具有说服力和感染力。接下去,是端出结论的时候了。

  这时候,李氏走下证 人席来,展示了那两块在草地上抹蹭过的手绢,对陪审员们说:“这是我在鲍曼小姐所说的强奸现场的草地和水泥地面上抹蹭过的手绢。布莱克律师可以证明我的行 为。请看,女士们和先生们,在这一块手绢上可以看到绿色的擦蹭草叶的痕迹;在这一块上则可以看到灰色的擦蹭地面的痕迹,而且手绢的纤维有破损。非常明显, 对吧?但是,大家再看一看,鲍曼小姐的衣裙和内裤上都没有这种痕迹。我曾经在显微镜下检验了她的衣服,也没有发现任何破损的纤维和草叶的痕迹。这说明了什 么问题呢?我想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这时候,检察官发出了质问:“手绢和内裤并不一样。你为什么要用手绢?为什么不用女士的内裤来证明你的这种谬论呢?” 李昌钰沉着而风趣地答道:“因为我没有随身携带女士内裤的习惯。我身上通常只带着手绢。”李先生机智的辩驳赢来了法庭一片笑声,该是总结自己的结论的时候 了。李先生说:“根据本案中的各种证据,我认为肯尼迪先生和鲍曼小姐也许曾经在那里做爱,但事情经过并不像鲍曼小姐所说的那样。换言之,本案中没有能够证 明发生过强奸行为的证据。”不用说,李昌钰的辩驳是既精彩又有说服力的,难怪乎,它征服了陪审团,使之作出肯尼迪无罪的判决。这种从科学概念出发的辩驳, 由于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的,加之又强调了事实与概念的吻合,因此具有某种雄辩的风格和极强的说服力。也可以说,它不仅表明了“事实胜于雄辩”,更证明了 “科学+雄辩”的巨大威力。通篇辩驳,颇有某种“春事到清明”的劲头儿,给人以豁然开朗、心悦诚服的感觉,岂不美哉!

  ●在“辛普森杀妻案”中的“突破——实证——质疑”式辩驳技巧

  “辛普森杀妻案”是一度轰动全美国的著名案件。黑人运动员辛氏之妻被杀害后,警方在辛氏住所搜查到一双带有血迹的袜子,并确认是辛妻的。据此,辛普森以 杀妻之罪受到起诉。在辛普森的律师的恳求下,李昌钰决定为其提供辩护性证言。在察看了现场之后,李氏心中有底了。审判开始后,首先是辛氏律师提出了公诉方 福尔曼有种族歧视的行为,所以以此作为公诉人的诉词是不确实的。继而辛氏律师要求辛氏试穿那双血袜子,可是辛氏却根本穿不上。接下去,李昌钰便开始了自己 的法庭辩驳。

  任何辩驳都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核心论点。对于错误的论点,一般而言,采取直接辩驳的方式都有可能取得成功。但是,对于证据不那么明 显和充分的刑事案件,直接辩驳却比较困难。这时候可以使用间接辩驳的方式,即迂回的方式,去寻求突破。对于辛案来说,其主要证据便是那双有血痕的袜子,它 自然也就成了辩论的焦点所在。按照美国的刑法,如果能对证据提出所谓“合理怀疑”,那么陪审团就不能认定被告有罪——这正好为间接辩驳提供了可以利用的空 间。辩驳时,李昌钰依然首先提出了一个用什么样的“标准”来比对“未知”的问题。这一回,他选择了“常理”,即以寻常的道理来作为判断“未知”的标准,据 此指出对方的论据无法推出他所需要的结论来;换言之,也就是论据与论题之间无必然的逻辑联系。为着使自己的辩驳能做到既逻辑严密,说服有力,又能够出人意 料,攻其不备,李昌钰没有直接去论证辛氏是否有罪,而是从警方的调查入手。为此,他先选定一个主攻的目标,然后以旁敲侧击的语言形式,促使人们对那双有血 痕的袜子产生怀疑。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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